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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廖家卉即廖君珮



            徐麗雪  



一、債務人廖家卉即廖君珮、徐麗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天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廖天進業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證。是以債務人因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與當事人能力,則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之請求,依上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