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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79號
債 權 人 陽光蔬菜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又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揚科技有限公司、楊亞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Gouter Amour餐廳為債務人程揚科技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