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8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聖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即清算人 鍾宜芮即鍾佩樺
債 務 人 黃宥龍即黃聖涵
一、①債務人聖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鍾宜芮即鍾佩樺、黃宥 龍即黃聖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34,924元,及 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7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②債務人聖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鍾宜芮即鍾佩樺、黃宥龍即黃聖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8,24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③債務人聖樺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鍾宜芮即鍾佩樺、黃宥龍即黃聖涵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