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2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順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聖鈞、許惠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相關釋明資料(如催告函暨掛號郵件回執)或補正無庸催告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
㈡確認本件為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並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正確後向本院陳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