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84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景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新臺幣339,6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原因事實欄、證物所載欠款本金「246,258元」不相符,請說明或更正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