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85號
債 權 人 郭哲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建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建玟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㈢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完整且清晰之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㈣依狀附匯款單影本所示,受款人及匯款人姓名均不清晰致無法辨識,請提出完整且清晰之匯款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