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247號
債 權 人 仁愛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龔嘉德
代 理 人 陳靜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秀妹、羅金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正確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委任狀正本。
㈡確認債權人「仁愛醫療財團法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因與狀附定型化契約書影本甲方仁愛醫療財團法人附設大里仁愛護理之家不相符)
㈢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