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15號
債 權 人 冠軍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冠宏究為「債權人」或「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債務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名稱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