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古庭而
ㄧ、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4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7,935元,及其中新臺幣110,297元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218元,及其中新臺幣149,067元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005元,及其中新臺幣144,525元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