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旻樺、林凱登、林陳鳳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催繳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或陳明併釋明無庸催告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