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33號
債 權 人 唐若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澤輝、吳秀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狀附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21號裁定及114年4月21日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示,對造為「聖康企業有限公司」,其中吳秀美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劉澤輝為114年4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之資方代理人。請確認列劉澤輝及吳秀美等二人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無誤,則請陳報得以對該二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㈡承上,若債務人確為誤載,則請具狀更正之,並陳報聖康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提出債務人有違反114年4月21日調解方案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