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36號
債 權 人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風租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順風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