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37號
債 權 人 中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寶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對債務人蔡寶全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證券交易違約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蔡寶全(住○○市○○區○○街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