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42號
債 權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秉毅即毅芯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違約金新臺幣799,339元之計算式為何?並補正該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合夥應將洪秉毅列為債務人毅芯商行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