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59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債 務 人 黃連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95,869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764,976元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新臺幣2,229,447元自民國114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101,446元自民國1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