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17號
債 權 人 振鑫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星銧儀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振鑫水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未載)
㈡請陳報債務人星銧儀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未載)?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陳報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及陳報承攬工程金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