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19號
債 權 人 陸建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德商陽鐵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負責人馬庫斯 弗洛斯曼之英文姓名MARKUS ANGELO「 FLOBMANN」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