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79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冠諺即蘇志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申請書與通知書、電信費收據之電話號碼(2門號)均不相符,請補正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行動電話申請書或者相符之通知書、電信費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