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玉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對債務人江玉鈴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原聲請狀漏未記載。)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