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33號
債 權 人 游季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兩筆借款起迄日分別為「110年10月22日」及「110年11月8日」之記載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借貸合約書所載為114年10月22日、114年11月8日)
㈢請提出債務人已償還721,417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㈣請提出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規定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