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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33號
債 權 人 游季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超群方便停股份有限公司即超群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陳報新臺幣853,583元利息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