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841號
債 權 人 大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彪岦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清晰之銷貨單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其餘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