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9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品綸即陳昶廷兼陳國柱之繼承人
林美雪兼陳國柱之繼承人
陳芸妍即陳國柱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陳芸妍即陳國柱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國柱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品綸即陳昶廷兼陳國柱之繼承人、林美雪兼陳國柱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7,564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品綸即陳昶廷兼陳國柱之繼承人、林美雪兼陳國柱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2,158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陳芸妍即陳國柱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國柱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品綸即陳昶廷兼陳國柱之繼承人、林美雪兼陳國柱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