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35號
債 權 人 唐綺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吳曉玲」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吳曉玲)之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率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