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40號
債 權 人 林鈺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加順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如借貸關係、買賣貨款關係或勞資給付薪資關係等等。)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利息起算日自111年1月28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㈤提出具有買受人姓名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