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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45號
債  權  人  萬代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鑌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鑌懋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4年10月8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6398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4年9月25日府授經商字第1140760608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有無經法院選任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附表中票號AV0000000、AV306339之支票2紙利息起算日記載「114年10月11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
    ㈣確認附表中14紙支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㈤陳報對債務人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鑌懋實業有限公司各自請求金額為何?(支票號碼AV0000000之發票人應為落款之鑌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