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17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00即黃00之繼承人、劉00即黃00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即黃00之繼承人劉00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法院裁定監護宣告,並選定被繼承人黃00為其監護人,惟監護人黃00業已於民國114年8月1日死亡,是本件自有補正表明債務人即黃00之繼承人劉00現監護人暨提出釋明該監護權存在資料之必要。
㈡承上,補正債務人即黃00之繼承人劉00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