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182號
債 權 人 沁園春啦啦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世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債務人之離職相關釋明、債務人在職最後二個月平均工資金額、二十日工資金額)。
㈢陳報請求金額「138,000元」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