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43號
債 權 人 博宸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利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廖耕毅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債權人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耕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