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48號
債 權 人 天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晉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榮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債權人為數人,且本於各請求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裁判費應分別計算繳納)(另繳費前請先注意,本件債務人狀載住址業已遷出,現設籍臺中○○○○○○○○○,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支付命令不得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