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5號
債 權 人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詮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
㈢確認債權人為「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是否正確?(因與狀附聘任契約書之甲方「張添毓(所經營造建築有限公司 等」未合)。或提出資料釋明松山營造有限公司為聘任契約書之甲方。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