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256號
債 權 人 允泰消防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順明
代 理 人 胡昇寶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其名稱相符之印文及釋明資料影本(如:公司登記事項卡) 。
㈡確認債務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記載為「陳思正」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陳報債務人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統編:0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