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2號
債 權 人 奇輝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懋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澧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債務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0000000元」及三張統一發票金額「00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三張發票金額0000000元不符。)
㈣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