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3號
債 權 人 施柏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宏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陳宏達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或本票影本。)
㈢提出違約金126,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