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
債 權 人 謝世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愛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2月7日?。
㈡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所示付款明細表為付新臺幣玖萬參仟元不相符。
㈣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所示工程報價單立約人為禾柒工程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