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89號
債 權 人 王敏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碧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王敏旭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聲請狀尾蓋用印文(含公司與法定代理人之簽章)。(查與狀附工程合約書承包商為旭欣設計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張碧丹(臺中市○○區○○○○街000號14樓之1)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