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39號
債 權 人 陳弘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黎氏鸞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黎氏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21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因債權人僅附35萬元之本票與請求金額210萬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