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19號
債 權 人 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瑭城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何自柔究為「債權人」抑或「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陳顥究為「債務人」抑或「瑭城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確認請求聲明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以新北板橋地方法院為訴訟地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