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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25號
債 權 人 杰斯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昇璟即饗夢居酒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李昇璟即饗夢居酒屋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