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坤技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劉旻杰已於民國114年4月7日死亡)」,債權人於收受該裁定,並於115年1月16日具狀陳報略以: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尚未變更登記,惟公司另有股東高鈴珠,請求向該股東發支付命令。然依公司法規定,除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由股東為公司清算人之情形外,非董事之股東並非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且縱經董事於委任特定股東為代理之情形,於該董事死亡後,其委任關係亦已消滅,是債權人未補正記載債務人之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