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普立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普立森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