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58號
債 權 人 宮廷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銜隆股份有限公司、黃詩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繳費前請注意,債務人銜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址設於新北市新店區、債務人黃詩驊線設籍於新北市蘆洲區,均非本院管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