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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65號
債  權  人  顥澤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愛爾瑪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梁燿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妍」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陳「妍」臻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債務人陳姸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顥澤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愛爾瑪幼兒園之設立登記資料,並確認債權人名稱記載是否正確?(究為顥澤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愛爾瑪幼兒園或顥澤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中市私立愛爾瑪幼兒園)。
    ㈣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