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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育民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