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宇翾即朱美娟、黃淑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朱宇翾即朱美娟、黃淑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台端聲請狀記載債務人黃淑熙之身分證字號及所附證物之身分證、健保卡影本之身分證字號非債務人黃淑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