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2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蔡穎承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廖樹貞現籍設於臺中○○○○○○○○,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