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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8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荺秀即陳弈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筠」秀即陳弈靜抑或陳「荺」秀即陳弈靜?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