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9號
聲 請 人 加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詮薪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運送貨物之契約書影本或其他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含Line對話紀錄之對象為債務人之員工或承辦人等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