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債 權 人 吳孟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宏、林地、吳清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報債務人吳清泉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林建宏、林地、吳清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附表票號THA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2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應自退票日即提示日起算。)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