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3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麗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自9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之民法第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之規定,聲請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